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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27 | 點閱數: 102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本府請所屬人員赴港澳前參照旨揭修正注意事項辦理,並依下列程序辦理通報作業:

  • 赴港澳事前通報:
  1. 同仁倘赴港澳,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港澳官方人士、民意代表、擔任大陸地區黨軍政組織成員、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3日前至人事差勤系統上傳「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通報表」及登錄「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影本。
  2. 倘因公務事由赴港澳,應於「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將赴港澳時間、行程、活動內容、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內容敘明。
  • 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
  1. 同仁赴港澳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應於出境日1週前填具「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通報表」(如來文附件4)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2. 同仁如有臨時會見或聯繫未經事前通報之特定身分人員,應於返回臺灣後1週內,主動填具來文附件4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由所屬機關(構)人事單位函報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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