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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平台(請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10-30 | 點閱數: 157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業經考試院、行政院於114年9月18日會同修正發布。

一、增訂身心調適假(修正條文第三條):

 1.每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2.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3.公務人員請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前,應先請畢休假及補休,機關長官應綜合考量其請假事由之急迫性,必要性及全年上班日數之合理性,審慎決定。

二、將機關長官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公務人員請延長病假前應請畢之假別包含補休。依第四條第五款規定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五條)

三、將留職停薪之復職修正文字為回職復薪。(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八條)

四、二月以後到職之初任人員,其到職次年一月之休假日數計算表述方式;明定公務人員所具各類服務年資得採計為休假年資之範圍。(修正條文第七條)

五、公務人員退離再任年資未銜接者及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休假日數計算方式;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留職停薪後回職復薪者視為年資銜接,接續核給休假;公務人員以外其他受有俸(薪)給之文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志願役軍職人員,轉任公務人員當年度得以其年資按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修正條文第八條)

六、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參酌勞動基準法勞工在同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年未滿者給予三日特別休假之規定,爰增列渠等每年應給休假三日,以保障享有最低休假三日之保障。(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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