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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25-12-16 | 點閱數: 31
主旨: 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60條規定 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本府社會局114年12月8日桃社障字第1140111889號函及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第6屆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依本法第60條規定略以:(第1項)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或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第2項)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導聾幼犬、肢體輔助幼犬及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三、 請貴單位落實執行前揭規定及宣導導盲犬四不一問資訊:「不餵食、不撫摸、不呼叫、不拒絕導盲犬出入公共場所,以及主動詢問視障朋友是否有需要協助的地方」,另亦請加強人員導盲犬相關知能教育訓練。
四、 倘貴單位有辦理導盲犬相關法規之教育訓練需求,得邀請財團法人惠光導盲犬教育基金會或台灣導盲犬協會人員擔任講師,另有關宣導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可進入公共場所宣導貼紙電子檔已置於本府社會局官方網站(網址:https:// sab. tycg.gov.tw)>福利服務>身心障礙者福利> 宣導連結區>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導盲犬相關資訊, 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載並協助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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