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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03-18 | 點閱數: 367

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酒後駕車行為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技工、工友、駕駛及臨時人員則應於行為後一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單位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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