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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2-10-21 | 點閱數: 219

 

一、函轉有關公務員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仍不宜為之。

二、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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