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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4-01-04 | 點閱數: 174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理。
二、學校推動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請列明並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以維護師生權益。
三、前揭事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並須依當事人同意之授權期限,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以符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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