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本室初步查核,112年符合申請資深優良教師人員如下:
(一)服務滿10年:蔡○亭、黃○綺(共2人)。
(二)服務滿20年:傅○舜、詹○嫻、董○芳、范○暉、曾○瑛、吳○宜、張○貞、陳○甄、連○彰、吳○梅、許○豪(共11人)。
(三)服務滿30年:無
(四)服務滿40年:無
二、如有缺漏或錯誤請於112年2月23日(星期四)前知會人事室,若有之前漏辦,亦請併案提出補辦。
註:
(一)本案係依據教育部「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按「資深優良教師」係指各級公立及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成績優良者。
(二)採計條件如下:(餘詳參「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1.採計年資有具合格教師證且考績晉級或發獎金之公私立專任教師年資及具合格教師證、敘薪有案且補實後前後任教年資未中斷之代理教師年資。(但已折抵教育實習者不予採計)
2.留職停薪年資應予扣除(但前、後年資視為連續)。
3.本(112)年度資深優良教師之年資計算至112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