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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平台(請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3-05 | 點閱數: 283

摘錄重點於下:

一、依本市教育局函轉教育部及陸委會函,宣導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在中國大陸設籍、領用中國大陸護照、申領中國大陸身分證、定居證及居住證。

二、政府重申現職軍公教人員不得申領中國大陸居住證;已申領者,將參照「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30條有關陸籍人士經許可定居後,須於3個月內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之公證書規定,要求渠等於3個月內提出放棄之證明資料;未提出者,由各機關本於權責進行行政懲處;爾後申領者,亦比照辦理。...,如有具體違規情事,各機關應對所屬人員明知違反規定仍故意觸法之行為,依權責進行行政懲處。

三、其餘說明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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