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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3-26 | 點閱數: 83

一、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函辦理。

二、依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第38條規定:「(第1項)學校應依本準則內容,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規定,並將第8條及第9條規定納入校長及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爰防治指引及學校訂定相關規定或專業倫理規範,本校已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三、本案國教署經召集各地方政府及教師團體代表討論後決議,不另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指引;惟為維護校園安全,爰提供防治指引以附錄形式予學校教職員工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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