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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室 | 2025-07-02 | 點閱數: 15

一、依勞動部114年6月12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9號函辦 理。

二、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 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並自5月30日起生 效,依該條例第5條及第6規定略以,「原住民族歲時祭 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 該原住民族習俗及徵詢各該原住民族部落意見後公告,並 刊登政府公報。由原住民依其族別歲時祭儀擇定3日放假, 3 日之歲時祭儀,得分次或連續申請。

三、另「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廢 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亦已於114年6月9日重行公告 114年度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並自114年5月30日生效。

四、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 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 日,均應休假且工資照給。爰具原住民身分之勞工,得於 其本人、其父母或配偶之所屬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期中擇3 日放假,並持原住民民族別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或戶 籍謄本)向雇主提出。

五、其他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日疑義,請參考原住民族委員 會網站「歲時祭儀專區」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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