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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學年度桃連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平台(請用google chrome瀏覽器)

學務處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5-10-07 | 點閱數: 108

一、菸害防制法於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依第15條規定,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包含加熱菸)。所有菸草產品皆有害,不論是使用紙菸或加熱菸,都會產生相似的有毒化學物質。

二、中央與地方政府合作將執行稽查專案,包含源頭管理、販售通路(包含禁止販賣給孕婦及未滿20歲之青少年)並加強禁止青少年違法使用加熱菸。

三、我國法令規定「未滿20歲不得吸菸」與加熱菸危害,共同守護下一代健康。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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