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縣繼續設有戶籍滿半年以上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清寒優良學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不得申請外,凡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獎學金:
甲 : 一般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80分以上。
乙 :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領域平均成績60分以上。
本次受理之3項獎學金將統一審核,每生請填寫1份申請書,本局將依申請人最優條件核予獎項。
申請獎學金之學生應繳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
(二)前學年之成績單。
(三)低收入戶證明或清寒證明書。
(四)身心障礙學生需附身心障礙手冊。
前項第三款清寒證明書,由肄業學校級任導師或校長證明(村里長證明無效)。
詳細內容請參考附件,符合條件欲申請同學請於12月22日前(一)前將資料備齊繳交教務處註冊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