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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匿名 - 教務處 | 2015-10-05 | 點閱數: 299

1.申請資格:凡設籍本市4個月以上現就讀國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之原住民族學生,於104年1月1日至104年8月31日之期間,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者(不包括才藝補習),始得申請。 2.各公(私)立高中(職)、國中之原住民族學生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於本(104)年10月30日前,將申請資料送現就讀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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