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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5-10-23 | 點閱數: 439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 辦法」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辦理。 二、各校倘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個案,請務必於104年10月28 日前將貴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先行函 報本局核備,請確實詳述各實施方式申請資格之標準及成 績採計階段,且該實施方式之甄別標準必須符合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與第16條規定:「學術性 向或成就測驗得分(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 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三、本案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流程如下: (一)學生申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 )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 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1、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 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依各校所備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學生相關佐證 資料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 併審查資料、會議紀錄等於104年12月20日前報府備 查。 (二)學生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請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 實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 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 於104年12月20日前報府審查。 (三)學生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報局審核,並依該實 施方式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各校應於104年11月20日前主動聯繫本市鑑輔會邱郁 甄老師,俾便進行心理測驗。 3、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 佐證資料(可附影本)、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 於104年12月20日前報府審查。 四、請貴校宣導本案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並於104年10月3 1日前完成學生報名作業。 五、檢送本案實施要點、實施方式參考範例、學習輔導計畫示 例、觀察推薦表、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資料,亦可 至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http://www.tyc.edu.tw/ses/index.php?pid=effort)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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