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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6-02-17 | 點閱數: 270
一、 依據內政部105年1月13日台內民字第10511000431號函辦理。
二、 選拔對象:凡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3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5年內相關孝行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或同一家庭成員曾獲本獎項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三、 選拔標準:孝行事蹟須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能長期實踐,足為他人表率、社會楷模者。
(一) 謹身節用,盡力侍奉父母及尊親屬,深得里鄰讚佩者。
(二) 克盡孝道,親侍久病未癒之尊親屬,經年如一日而無怨尤者。
(三) 其他對待尊長之行為,符合我國固有倫理道德之精神要求,足以導引人心,見賢思齊者。
四、 推薦評審作業程序:
(一) 推薦單位填具候選人推薦書及其電子檔,於收件日期前送達指定單位。
(二) 另請推薦單位填妥候選人生活照黏貼表,並張貼4ㄨ6吋彩色生活照兩張(照片亦可以電子檔呈現)。
五、 收件日期及地點:
(一) 105年3月9日(星期三) 前:推薦單位送達各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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