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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6-02-24 | 點閱數: 392

主旨:有關本市104學年度第2學期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相關事宜,請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辦理。


二、各校倘有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個案,請務必於105年2月25日前將貴校之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函報本局,經核備後於開學3周內公告及辦理縮修申請。請確實詳述各實施方式申請資格之標準及成績採計階段,且該實施方式之甄別標準必須符合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5條與第16條規定:「學術性向或成就測驗得分(或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三、本案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流程如下:
(一)學生申請「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或「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1、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報局審核,並依計畫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依各校所備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學生相關佐證資料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將審議結果併審查資料、會議紀錄等於105年5月15日前報府備查。
(二)學生申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請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報局審核,並依計畫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佐證資料(可附影本)、特推會會議紀錄、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105年5月15日前報府審查。


(三)學生申請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1、各校擬定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報局審核,並依計畫檢核學生申請資格。
2、各校應於105年3月15日前主��聯繫本市鑑輔會邱郁甄老師,俾便進行心理評量。
3、請各校備齊觀察紀錄、學習輔導計畫正本、學生相關佐證資料(可附影本)、特推會會議紀錄、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於105年5月15日前報府審查。四、檢送本案實施要點、實施方式參考範例、學習輔導計畫示例、觀察推薦表、報鑑輔會審查資料一覽表等資料,亦可至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公文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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