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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匿名 - 教務處 | 2016-02-26 | 點閱數: 247
(一) 受訪學校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為偏遠地區或特偏地區之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得提出申請。 (二) 教學訪問教師申請資格:一般地區學校正式教師,且具備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 曾獲全國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民間團體辦理課程教學相關選拔優勝或課程教學相關業務推動績優者,例如教師教學卓越獎、SUPER/POWER教師、特殊優良教師、閱讀磐石獎、閱讀教師與其他課程教學競賽優勝或業務推動績優等事項。 2、 曾擔任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或直轄市、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成員服務年資2年以上者。 3、 取得教學輔導教師資格,且實際輔導2位以上教師者。 4、 具教育理念及熱忱,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薦者。 (三) 申請名額 1、 原服務學校:每校以2位教師申請擔任教學訪問教師為限。 2、 受訪學校:每校以申請教學訪問教師1人為限;另受訪學校得以跨校合作方式,與鄰近其他學校共同申請1位教學訪問教師。 (四) 獎勵及補助 1、 本計畫預計選聘教學訪問教師20人,並以跨直轄市、(縣)市進行教學訪問者,優先予以補助。 2、 補助教學訪問教師每月至多2次往返之交通費;住宿費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6,500元為限;教學訪問服務每滿1學年且考核成績優良,受訪學校應建請原服務學校從優予以獎勵;服務滿2學年且經評選績優者,得補助赴海外學校參訪。 3、 補助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聘任代理教師費用,以及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每學年以10萬元為限。 4、 補助受訪學校辦理課程與教學發展經費,每學年以10萬元為限;具宿舍改善需求者,教育部國教署依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宿舍計畫優先予以補助。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 1、 經學校同意後,偏鄉學校應於教育部國教署指定期間(105年3月31日)內,將教學訪問教師需求條件(包括教師類科別、名額及相關條件等)及膳宿規劃等事項,向國教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計畫團隊應彙整並公告教學訪問教師需求類科別、名額及相關資訊。 2、 有意願擔任教學訪問教師者,應於教育部國教署指定期間(105年4月15日)內檢附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原服務學校與受訪學校屬不同直轄市、縣(市)者,並應檢附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書,及教學訪問計畫書,向教育部國教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提出申請。 3、 教育部國教署擇定之計畫團隊應安排受訪學校與教學訪問教師實地訪談及審查,並辦理媒合作業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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