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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6-05-05 | 點閱數: 283
三、 辦理期間:
(一) 福利家庭戶(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6月1日起至8月30日,並依照先後順序受理。
(二) 一般家庭戶(未具有福利身分學生):經福利家庭戶審理截止,如有補助款餘裕經費,自9月15日至10月15日止,辦理第二次申請。
四、 申請資格:
(一) 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以上。
2、 具原住民身分且滿二十歲。
3、 每戶人口至少有1人為在學學生。
(二) 單親獨立撫育未成年之原住民族子女之家庭,得由非原住民身分之法定監護人申請。
五、 審核標準:
(一) 未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單位電腦補助之家庭。
(二) 一戶(包含同址分戶)僅限申請乙次。
(三) 每戶人口至少有一人就讀國小至研究所在學學生身分,不包括104學年度(105年6月) 大學及研究所應屆畢業生。
(四) 本補助設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及經濟狀況(低收入戶優先)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並公告不再受理。
(五) 具低收入戶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得優先受理受領。
  ※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申請人、配偶、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六、 補助金額:依實際購置之金額覈實補助,惟不超過下列金額:
(一) 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金額15,000元
(二) 中低收入戶家庭最高補助金額12,000元
(三) 一般家庭戶最高補助金額9,000元
七、 本補助設施依照受理先後順序及經濟狀況(低收入戶優先)審核補助,至本計畫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
八、 旨揭計畫請逕至本局網站參閱下載使用(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址:http://ipb.tycg.gov.tw/index.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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