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賽員資格及限制:
(一)凡中華民國國民合於本計畫競賽組別及對象規定者,均可參加各該組該項競賽。
(二)學生、教師限以其就讀學校、服務學校所在地參加競賽。
(三)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含99年度以前)該組該項第1名,或近5年內(100年度至104年度)兩度獲得2至6名者,即不得再參加該組該項之競賽;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含98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年內(100年度至104年度)二度獲得2至6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四)各競賽員,每人均以參加1項為限。
(五)各競賽員不得跨語言、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六)大陸臺商子女學校學生以戶籍為依據,報名參加本市競賽。
(七)社會組限於戶籍所在地(至105年11月1日前須設籍6個月以上)或服務機關所在地(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擇一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八)凡3年內(自102年9月1日後)得該項各縣市政府語文競賽第1名或曾1度獲該項全國語文競賽2至6名(需備有證明文件,文件上並註明獲獎項目及日期,否則不予受理),並符合競賽員資格及限制者,得直接報名參加本市決賽;以團體報名,並參加複賽者,不得適用此例。
符合上述競賽員個人資格報名者,字音、自行、寫作、作文項目於8/31前完成報名,9/11進行決賽。其他演說及朗讀之個人報名請於9/14前完成網路報名,並於9/24前完成網路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