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國進修期限
出國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間,須安排至少一次之教育機構參訪或實習,出國進修或專題研究期限如下:
1.出國進修學分:期間最短三個月,最長一年。
2.出國專題研究:期間最短三個月,最長六個月。
二、選送名額
1.每年選送績優教師十名出國進修學分;十五名出國專題研究,得各列備取五名,擇優甄選,得不足額錄取。前揭選送名額如有特別需要時,得專案調整之。
2.每年度選送甄選作業由「桃園縣政府選送績優教師出國進修或專題研究審核小組」(以下簡稱審核小組)審定,採公開方式為之。
3.於原錄取教師無法參加或註銷資格時,由備取教師依序遞補。經核定錄取教師應於一年內出國進修或專題研究,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備取教師自接獲遞補通知日起,應於一年內出國進修或專題研究,逾期視為放棄,並註銷資格。
4.每校參加選送出國進修或專題研究教師名額合計該校當學年度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數,每學年度以不超過教師員額編制百分之五為限(小數點四捨五入;員額未滿二十人者,名額以一人計)。
三、選送資格
1.任職本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正式專任合格教師。
2.服務滿八年,且最近連續三年成績考核均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
3.年齡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者。
4.最近二年未曾出國研究或進修,且最近十年內未曾參加教育主管機關選送出國進修計畫。
5.教師申請選送時須取得之證明文件如下:
(1)申請出國進修學分者,應檢附前往進修外國學校機構發給之入學許可書(或同意文件)。教師申請選送時無法取得前揭證明文件者,經錄取後,應於出國前補件。
(2)申請出國專題研究者:前往非英語系國家者,應檢附財團法人語言訓練測驗中心之語言能力證明(FLPT);前往英語系國家研究者,應檢附全民英語能力分級檢定測驗(GEPT)中高級以上及格證書,或相當同等級英語檢定測驗證明。
上開有關年資、年齡、未曾出國研究或進修年限一律計算至申請選送當年7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