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要點」辦理。
二、 旨揭比賽業於113年2月20日至3月29日假苗栗縣及基隆市辦理完竣,本案請款及核撥銷作業依請領對象說明如下:
(一) 市屬學校:
1、 核定經費預算科目:
(1) 基本補助費:款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社會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6-(38)項下支應。
(2) 優勝獎勵金:款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社會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6-(58)項下支應。
2、 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本局核定經費逕為撥付,請貴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
3、 支用單據依本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由學校自行妥善保管備查,免報局核銷,請貴校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執行完畢,免備文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報局辦理核結。
(二) 非市屬學校:
1、 核定經費預算科目:
(1) 基本補助費:款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社會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6-(57)項下支應。
(2) 優勝獎勵金:款由本局主管地方教育發展基金113年度預算教育局分基金「社會教育計畫-會費、捐助、補助、分攤、照護、救濟與交流活動」6-(58)項下支應。
2、 經費核撥銷: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補捐助民間團體組織要點」相關規定,請貴校執行完畢後,於113年5月24日(星期五)前免備文檢具統一收據、收支清單及匯款明細表等相關資料報局辦理經費核撥銷;各項支用單據請貴校自行妥善保存,供本局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
三、 前開計畫核銷內容如有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所得範圍之支付,請確實依相關規定申報;獎勵金請貴校依實際參賽學生覈實發放。
四、 檢附旨揭各校基本補助費及優勝獎勵金核定表、市屬學校收支結算表、非市屬學校收支清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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