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軍公教遺族及身心障礙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辦理。
二、旨案申請期限自開學後至114年3月14日(星期五)止,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略以:「……第1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2學期核辦; 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理。……」。
三、新申請者(含新生、轉學生)請依上開要點第5點規定,檢具申請書及有效證件等,函報本府核定公費待遇後,再依本文說明四辦理請款事宜。
四、已核准有案者,請於申請期限內檢具下列表件,送至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免備文),俾憑核撥款項:
(一)本府核定相關學生公費待遇之公函影本1份。
(二)優待名冊1份
(三)印領清冊1份
1、公立學校請送影本:各欄位資料請詳實填寫,並請於學生完成蓋章後再行影印。影本上需註明「核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本案經費原始憑證(正本)依據本府教育局110年10月7日桃教會字第1100090580號函,授權學校保管備查,免報核銷。
2、私立學校請附「支出憑證簿」及「原始支出憑證(應黏貼於印領清冊正本)」。
(四)為簡化撥款流程及加速撥款作業,將依核定經費逕為撥付,請貴校務必會辦校內出納及會計等相關人員知悉。
五、本學期就學費用優待標準補充說明如下:
(一)書籍費:全公費者每學期新臺幣(以下同)800元,半公費者應減半為400元。
(二)制服費:已於113學年度第1學期請領者(一次請領一學年),本學期不得重複請領。本學期(114年2月起)開始支領公費者,應依上列標準減半。
(三)主食費、副食費:核准有案者,本學期核給月份從114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新核准者從114年2月至同年6月止(計5個月)。
六、另本要點第8點規定略以:「……軍人遺族子女就學,須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書,始可發給主食米……」;經查84年7月以後軍職人員不再發給軍眷實物代金,爰此,申請人檢具撫卹令核發日期為84年7月後者,無需持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留守業務處未領眷補證明,即可申請就學優待事宜。請貴校確認申請人就學費用優待應檢具之文件,以維護學生權益。
七、再查本要點第16點規定略以:「各項證件之審核,應注意是否在給卹期限內……」,撫卹證件限期請確實填寫於優待名冊;倘給卹於學期中屆滿,請協助轉知申請學生向原申請撫卹單位申請延長撫卹,並檢具證明文件重新報本府教育局辦理,若無申請者,依本要點規定主食及副食費優待至給卹期限屆滿為止,其餘項目優待至學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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