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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19-07-01 | 點閱數: 440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81368207號函辦理。
二、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
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
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合先敘明。
三、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
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
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
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
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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