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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0-01-03 | 點閱數: 353

一、依據教育部108年12月23日臺教資(四)字第1080181577號函辦理。
二、案係有關教育部為規範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生物特徵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保護教職員生之權益,特訂定校園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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