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109年3月12日桃政安字第1090001208號函辦理。
1.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規定,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直屬上級機關備查。前開通報表內容如有未盡完整或疑慮者,得要求赴陸返臺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得請其提出說明。
2.檢附「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附件1)、「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附件2)、「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附件3)及「進入大陸地區人員一覽表」(附件4)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