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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組 - 教務處 | 2021-01-06 | 點閱數: 99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109年12月28日府資設字第1090332766號函暨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公務資訊外洩或造成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行政院秘書長函重申各公務機關使用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相關原則如下:
(一)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且不得安裝非公務用軟體。
(二)個(私)人資通訊設備不得處理公務事務,亦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各機關應就已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列冊管理,且不得與公務環境介接。

三、請各校於110年底前,完成汰換所使用或採購之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作業,並配合擴大盤點,將盤點結果於110年1月15日前逕至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資通安全作業管考系統(https://spm.nat.gov.tw)-「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填報相關資料。
四、本次盤點範圍為全機關(非僅機關內部之資訊單位或特定單位),其中「大陸廠牌認定方式」及「資通訊產品定義」,
說明如下:
(一)大陸廠牌認定方式:由填報機關「從嚴認定」,所有屬大陸廠牌者,無論其原產地於我國、大陸地區或第三地區等,渠等產品均須納入填報範圍。
(二)資通訊產品定義:參考資通安全管理法第3條用詞定義,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項,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三)如各機關無法於期限內完成汰換作業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須填報正當理由,後續由行政院協助評估其妥適性或其他可行作法。
五、本案相關諮詢窗口:
(一)填報內容問題:行政院資安處余柏賢先生(02-3356-8060、bsyu@ey.gov.tw)。
(二)系統操作問題:行政院資安處柯旻圻先生(02-3356-8170、minchiko@ey.gov.tw)。
(三)帳號申請問題: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劉桂琳小姐(02-6631-1890、smile@nccst.nat.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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