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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2-10-25 | 點閱數: 2056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10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136196A號函辦理。

二、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232691號令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保障捐款人權益,有效管理各級公立及已立案私立學校(以下合稱學校)之勸募行為,特制定本條例。」及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學校為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而為勸募行為所得金錢,應專戶儲存於教育儲蓄戶。」

三、 本條例係為利學校募集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而制定之專法,各校依法設置之教育儲蓄戶皆有其法源依據且帳戶公開,具備專戶設置之合法性、正當性及透明性,為各校永續經營之帳戶,爰各校現有仁愛基金專戶仍有賸餘款者,應儘速釐明各款項用途及性質,倘係扶助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者,應併入教育儲蓄戶運作,其餘應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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