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2項計畫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112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
1、參加對象: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國中及國小正式教師(不含幼兒園)。
2、基本資格:
(1)年資:
甲、實際從事教學且累積服務年資5年內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及私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領有教師證之合格教師(107年8月1日後初任正式教師且未滿5年者,計至112年7月31日,留職停薪應計入)。
乙、在本市至少需服務滿2年之正式教師。
(2)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理行政業務有特殊表現者;考績每年皆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4條1款者。
(3)111學年度仍在本市服務者。
(4)凡曾複選通過獲頒本市「杏壇新星獎」獎座者,不得再參加本評選。
(5)教師申請當年度介聘他縣市者,學校仍可推薦,但若確認已調離本市者,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
(6)無計畫表列之消極條件。
3、推薦名額:各校得推薦1名。
4、錄取名額:
(1)高中職組:擇優錄取2名。
(2)國中組:擇優錄取5名。
(3)國小組:擇優錄取5名。
5、獎勵辦法:
(1)初選:凡學校推薦經(評選委員)初選通過者,由市府頒發獎狀1幀。
(2)複選:第二階段參與複選(訪視)者,由市府頒發嘉獎1次。
(3)獲選為「杏壇新星獎」者,於教師節表揚大會中,由市府頒發獎牌(座)、嘉獎1次、禮品(券)。
(二)112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
1、參加對象:本市各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
2、基本條件:
(1)資格:以本市自行甄選或學校自聘之代理教師(需經市府敘薪,且在該校連續服務滿10個月以上,視同1年)。
(2)年資:在本市公立(包含市立及國立)高中職、國民中小學,服務累計滿3年(計至112年7月31日)以上之優秀代理教師。
(3)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且未受任何行政處分。
3、推薦名額:各校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5名(含)以內者,得推薦1名;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6名(含)以上者,得推薦2名。
4、獎勵方式:凡經各校推薦之「優質代理教師」經本府備查後,由市府頒發獎狀1幀。
二、旨揭2項計畫收件日期及地點:即日起至112年4月7日(星期五)止,寄(送)達公埔國小教務處(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檢附「桃園市112年度杏壇新星獎評選實施計畫」及「桃園市112年度優質代理教師推薦實施計畫」各1份,電子檔案
請逕至本局網站下載使用(https://www.tyc.edu.tw/→便民服務→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輸入關鍵字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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