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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 依據內政部112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1120221730號函及本府112年2月18日府民儀字第1120040846號函辦理。
二、 查國旗下半旗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和平紀念日當日下半旗一日。」,第8條規定:「下半旗時,應先將國旗升至桿頂,再下降至旗身橫長二分之一處。降旗時,仍應升至桿頂,再行下降。」,第9條規定,「下半旗時,與國旗並列懸掛之旗幟,其高度不得高於國旗。」。
三、 惠請貴校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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