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111學年度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實施要點及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暨團體獎勵補助要點辦理。
二、 本案優勝獎勵金補助對象及基準說明如下:
(一) 補助對象:參加競賽之學生。
(二) 補助項目基準:個人項目獲特優(比照第一名)者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整;獲優等(比照第二名)者1,300元整;獲甲等(比照第三名)者1,000元整。
三、 旨案比賽獲獎名單業已公告於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網站(http://web.arte.gov.tw/nsac/index_news.aspx)最新消息項下,獲獎學生及指導教師獎狀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業以112年2月7日藝視字第1120000376號函寄送貴校。
四、 本案請貴校將下列資料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局終身學習科彙辦,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全國學生美術比賽獎勵金申請」:
(一) 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申請表(詳如附件),金額小計及合計欄位請務必填寫。
(二) 賽會頒發之獎狀影本,並請加(蓋)註下列兩項,缺一不可:
1、 「與正本相符」章字樣。
2、 申請單位之職責人員職名章。
五、 本案請貴校於112年3月8日(星期三)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六、 本案申請資料經本局審核通過後,再另函通知貴校核撥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