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3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04440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計畫,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每校申請經費以新臺幣25萬元為上限。 |
(二) | 計畫主持人應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專任人員,且擔任教學或研究工作,具有專門學識與經驗者。 |
(三) | 延續性研究計畫,請於計畫名稱後註明(第○年),並於計畫書內說明研究進度及目標。 |
(四) | 過去獲補助之相同計畫,不得重複申請補助;倘計畫名稱相同,請加註112學年度,並於計畫書內說明本學年度新增或變更處。 |
(五) | 計畫之經費編列請依案附經費表說明核實編列。 |
三、 | 旨案請於112年5月1日前(以郵戳為憑)將各申請計畫一式4份(請雙面列印並以長尾夾裝訂,切勿膠裝、釘裝),免備文逕送至本局資訊及科技教育科,電子檔(World、PDF)請同時寄至10051516@ms.tyc.edu.tw,逾期不予受理。 |
四、 | 檢附計畫補助申請表及計畫項目經費表各1份;未依前開表件格式填寫之申請案,不予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