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貴校辦理「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3月7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0248號函辦理。 |
二、 | 本計畫係國教署配合行政院111年7月15日院臺文字第1110021377號函核定「國家語言整體發展方案(111 115年)」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獎勵及補助事項摘要如下(詳細內容,請參閱獎勵及補助計畫): |
(一) | 以下所稱教師,為任職學校編制內具合格教師證之正式教師(含具合格教師證且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
(二) | 補助項目: |
1、 | 補助貴校實施本土語文閩南語/客語文課程之教材資源費用:鼓勵充實校內本土語文合格師資,且於113學年度優先安排校內符合資格之教師進行授課,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之基準,補助貴校本土語文教材資源費用。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之申請)。 |
2、 | 補助貴校課務調整所需鐘點費:貴校提供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於113學年度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期間,每週最高減授2節課進行學分班課業準備之課務調整,補助貴校所需安排代理、代課、或超時授課教師之鐘點費,公立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公立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貴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之申請)。 |
(三) | 執行期程: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四) | 申請方式: |
1、 | 申請期限:請於113年7月31日(星期三)前(免備文)寄(送)本局提出申請。 |
2、 | 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捐)助計畫項目經費表(非民間團體)」、「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請領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113學年度教師課表及113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
3、 | 郵寄地點: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教育局國小教育科課程督學王寵銘收)。 |
4、 | 信封請備註:113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師資補助計畫。 |
5、 | 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6、 | 敬請貴校併將學校請領清冊word檔(附件1)及excel檔(附件2)E-mail至承辦人信箱:mikiboy928@ms.tyc.edu.tw,以利彙整。 |
三、 | 獎勵機制:為鼓勵並肯定教師參與閩南語/客語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並參與本土語文授課及學校實質協助充實本土語文閩南語文/閩東語/客語文師資,於符合前開情形之教師、學校人員,依項目核予敘獎,且同1人不限1個項目。請貴校依旨揭計畫辦理教職員敘獎,倘涉及校長、人事人員敘獎請貴校以獎懲建議函(及WebHR)報送本局人事室;會計人員敘獎以獎懲建議函報送本局會計室,待本府主計處召開主計人員考績會議時,一併提出研議。 |
四、 | 檢附「113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師資獎勵及補助計畫」、「學校項目經費表及請領清冊」及「113學年度計畫申請補助項目2及3請領清冊」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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