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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113 - 教務處 | 2024-08-05 | 點閱數: 123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3年6 月2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0067010號函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略以師資培育之大學 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應按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兒園及 特殊教育學校(班)之師資類科,分別規劃;依同法第15 條規定:「取得教師證書欲從事教職者,除公費生應依前 條規定分發外,應參加與其所取得資格相符之學校或幼兒 園辦理之教師公開甄選。」,故各校具中等學校語文領域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專長教師證書之教師,於國中 及高中教育階段均可任教。

三、國教署將依旨揭師資聘任辦法之規定,於符合法定規模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公立國民中學(不含附設部別之班級 數)分別進行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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