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要點」辦理。
二、 為鼓勵優秀藝文人才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請貴校於全國賽後至114年4月11日(星期五)前,依據前揭補助要點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將另案函知核定結果,並請提醒參加人員保留相關憑據,俾憑辦理申請作業。
三、 旨揭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 基本補助費:
1、 補助對象:參賽學生、指導教師(參加個人賽者補助1名隨隊教師;參加團體項目競賽者,每15名學生補助1名隨隊指導教師,隨隊教師名額為學生除以15,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最多為4名,惟學生團隊基本人數少於7人者,一律補助1名隨隊教師)。
2、 補助金額:
(1) 交通費:自強號票價往返1次(請依身分別選擇成人或孩童票種)。
(2) 雜費:依實際出賽日數每日新臺幣(以下同)200元整。
(3) 住宿費:視參賽地區補助600元整(住宿費補助日數以實際出賽日數為準,完賽日不予補助。倘參賽地點為中、南部及東部地區、外島地區,需事前移地準備者,得依實際出賽日數加1日)。
(二) 優勝獎勵金:
1、 補助對象:參加競賽之學生。
2、 補助金額:
(1) 個人組:第一名2,000元整、第二名1,300元整、第三名1,000元整、第四名600元整、第五名400元整、第六名300元整。
(2) 團體組:特優800元整、優等500元整、甲等300元整。
四、 申請應檢具資料:
(一) 申請表:請分區填列「桃園市學生參加全國性藝文競賽優秀人員及團體獎勵補助申請表」(每張申請表限填1支參賽隊伍),申請表表列之參加人員名單須與全國賽報名表一致。
(二) 成績證明:獎狀或成績證明書影本。
(三) 賽程表:出賽當日之賽程總表及賽程表。
(四) 報名表:加蓋學校印信之報名表。
(五) 除申請表應為正本外,其餘資料倘為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於期限內免備文寄送至本局終身學習科蘇小姐收,信封請註明「113學年度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基本補助費及優勝獎勵金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五、 檢附前揭補助要點、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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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14學年度體育班新生入學甄選
01.114學年度體育班新生甄選簡章
02.114學年度體育班新生錄取公告
03.114學年度體育班新生第二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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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校招生報名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