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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學務處 - 學務處 | 2025-03-31 | 點閱數: 41

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
三、    辦理戶外教育之費用,由參加學生繳交或相關計畫經費核實支應,並應訂有收退費機制。
四、    辦理戶外教育前,應就課程進行各該意外事件發生機率或影響程度,進行風險管理,必要時,得預擬風險管理計畫,據以執行。
五、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租用交通工具、膳宿、合法場地及採購等事宜,除應依各該相關規定辦理外,對學生所為輔導或管教行為應由學校教師親自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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