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02年1月8日桃家防字
第1020000203號函暨內政部102年1月4日台內防字第1010408745號
函辦理。
二、為使新住民及外籍人士瞭解家事調解制度,俾使家事調解制度得以
迅速、平和解決家事紛爭,司法院除以口語化方式介紹家事調解制
度外,已委請專人將前開說明翻譯成英、日、韓、泰、越南、印尼
及馬來西亞等7國外文譯本,提供民眾運用。
三、旨揭說明及譯本已置於司法院網站(首頁/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外
語區;或首頁/業務綜覽/少年及家事/中外文書狀範例對照)請逕自
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