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2年1月14日桃教人字第1020002414號函辦理。(如附件檔)
二、摘要內容如下:
公立學校教師於網路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的),尚難謂非教育部前開87年6月7日函所稱「經營商業」之範疇,教師應不得為之;惟,教師如僅係將自己使用過之物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不適用,或他人贈送認為不實用之物品透過網路出售,因未具規度謀作及以營利為目的之性質,尚不違反教育部上開87年6月7日函之規定。
三、檢附說明一函及教育部原函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