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本局101年12月26日桃教小字第1010067568號函諒達。
二、本縣101年度辦理教育學堂講座共計38場,各校學生家長倘參與講
座可於學習護照蓋章,101年度參與4場以上者,由本局核發「學習
楷模」獎狀;100年度及101年度皆參與4場(共計8場)以上者,由本
局頒發「學習典範」獎狀。
三、本案前請各校回收家長之教育學堂學習護照,並於102年1月10日前
將獎勵申請表回傳本局俾利製作獎狀,請有家長符合獎勵標準但尚
未回傳獎勵申請表之學校於102年1月24日前盡速回傳至本局。
四、已回傳或無符合獎勵標準家長之學校,免處理本通知。
五、檢附獎勵申請表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