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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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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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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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2年4月11日桃教中字第1020018285號函辦理。
二、依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19點規定略以,「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或經審查通過,不到該校報到,原服務學校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並於十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各縣(市)應將名單送電腦小組作為日後管制),不得異議。」請教師於申請102年介聘他縣市服務前務必審慎考量並詳閱前揭要點,若有違反規定事項者,將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且10年內不得再申請介聘他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