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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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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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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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公告》- 縣內介聘事宜
102年度有意願申請“縣內介聘”之教師,注意及說明事項如下:
二、依發佈時程表,請於4 / 19 (五)中午前準備以下資料 (依序排列整齊,正本及影本(A4格式)各1份 ) 送人事室審核:
( 除年資採計至7月31日止外,其餘積分證件一律採計至4月21日止 )
1.縣內介聘申請書 ( 請下載附件電子檔填寫 )
2.志願表 ( 請下載附件電子檔填寫 )
3.教師證書
4.學歷證書
5.年資證件:本校歷年聘書、歷年兼職聘書
6.考績證件:本校最近5年考核通知書(96-100學年)
7.獎懲證件:本校最近5年獎懲令、獎狀(97 / 04 / 22~102 / 04 / 21期間發布)
8.研習證件:本校最近5年研習資料(97 / 04 / 22~102 / 04 / 21),需經教育局或
學校核章者。(詳參服務注意事項) (1)電腦研習時數請逕向教學組長申請。
(2)電腦研習時數由教務處合併計算後每35小時以一週計。
9.其他:申請表規定其他特殊需繳驗證明。
三、符合基本條件且具服務條件之一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中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
(1)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
(2)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
(3)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者。
2. 教師依照偏遠地區及特偏遠地區有關法令甄選錄用之教師申請介聘者,仍應受任用資格及服務滿三年之限制。
3. 公費生調動應依教育部92年8月1日修正「師資培育公費生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分發後於義務期間,不得申請異動、調職。
(二)服務條件:
1. 在同一學校教學任滿二學期者。
2. 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本項第一款規定並經縣政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四、經本校核准進修留職停薪復職之教師,請須在本校服務滿與進修留職停薪相同時間之義務,方可提出申請。
五、教師得依實際需要擇一申請縣內或外縣市介聘,兩個不得同時提出申請。(詳參服務作業事項九)
七、縣內介聘相關附件供參:
3.桃園縣101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申請表】
4.桃園縣101年辦理國民中學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志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