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修正後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教育局102年4月18日桃教中字第1020020721號函轉苗栗縣政府102年4月11日府教務字第1020070827號辦理。
二、該府102年3月29日所送修正作業要點(本案本局前以102年4月11日桃教中字第121020018285函諒達),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略以:「與配偶設籍地未同一縣(市),...」,與101年同要點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文義容有疑義;爰為避免滋生疑義,影響教師申請介聘權益,建議仍應維持101年度要點文
字規定;據此,本(102)年度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第6點第1項第1款第2目前段規定:「本人服務學校未與配偶設籍地為同一縣(市),...」維持原要點文字不予修正,該府前函有關修正該要點文字部分予以註銷。
三、檢送102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