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在公共場所遇無人伴同之犬隻,可循二要五不原則處理:要小心、要冷靜、不接近、不挑逗、不獨行、不快跑、不邊走邊吃。
(二)請以認養代替購買犬貓,如遇購買犬貓請確認店家是否領有特定寵物業許可證,並已幫犬隻植入寵物晶片。
(三)飼養四月齡以上犬隻,請依動物保護法辦理寵物登記,違者依法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俾落實犬隻管理。
(四)飼養犬隻應每年定期施打狂犬病疫苗。
(五)請勿虐待、傷害或毒害動物,違者依動物保護法第30條最高可處新臺幣75,000元罰鍰;因而致殘或致死者,依動物保護法第25條及第30條最高可處新臺幣00,000元罰鍰或一年有期徒刑,並公布其姓名、名稱或照片。
(六)本府動物防疫所動物保護專線:03-3326742分機4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