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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3-05-23 | 點閱數: 492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5月7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C號令暨臺
       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D號函。
二、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教
       育部針對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
       裁處,並建立執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
       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定教育部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
       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裁罰基準)。
三、茲就旨揭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教育部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
        小組實地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
        有性別平等意識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
        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本裁罰基
        準處罰仍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
        由,予以加重或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教育部性別平等教
        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四、檢附臺教學(三)字第1020059565C號令及本裁罰基準各1份。
五、本裁罰基準業已公告於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全球資訊網
       (https://www.gender.edu.tw/)最新消息及法令政策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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