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21條規定略以,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
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
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
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
遲不得超過24小時,又第36條第3項第1款規定,學校校長、教師、
職員��工友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二、邇來有部分學校通報案件未符上述規定,請學校校長、教師、職員
或工友恪遵性平法之規定,於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
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依上開規
定於24小時內向教育(校安通報)及社政(關懷e起來)主管機關通報,
否則將依性平法第36條規定究責。
三、本案請學校佈達周知,亦請相關處室及主管督導執行,並列入交接
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