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36條所定罰則,針對本府
所主管學校違反性平法事件行為,進行妥適及有效之裁處,並建立執
法公平性,提升公信力,以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爰訂
定本府處理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事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以下簡稱本
裁罰基準)。
二、茲就本裁罰基準所定處理程序,摘述說明如次:
(一)本府知悉所轄學校涉嫌違反性平法規定情事者,得組成調查小組實地
稽查、蒐證;並對違反性平法規定之罰鍰,得聘請具有性別平等意識
之專家學者及律師代表組成審議小組審議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
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二)違反性平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個案情形,認依裁罰基準處罰仍
屬過輕或過重者,得在法定處罰金額額度內,敘明理由,予以加重或
減輕處罰;必要時,得提經本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討論議決。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學校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平事件時,應向學校權責人
員通報,並由學校依相關法律向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如未按上開
規定通報者,將依本裁罰基準第9項次處以罰鍰。
四、請各校將本裁罰基準轉知所有教職員工,以免誤觸法規而受罰。
五、檢附本府102年8月22日府教中字第1020205773號令及本裁罰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