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2年11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020167631號函辦理。
二、摘錄旨揭函示說明三(詳參附件),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
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
法(下稱本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性侵害犯罪之加害人,
如具有同法第20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
學、工作、車籍及其異動等資料之登記及報到。有關登記事項,係基於維
護公共利益及社會安全之目的,於登記期間供特定人員查閱;第5項並授權
訂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下稱本辦法),故
本法及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之規定,即優先於個資法而
適用,尚不生抵觸之問題。
三、本文列為校內重要宣導事項,務請周知校內各相關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