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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 教務處 | 2013-12-25 | 點閱數: 331

一、獎勵計畫重點摘錄如下:
(一)獎勵對象:本縣所轄公私立各國民中小學之現職校長、現職編制內教師(含長期代理)。
(二)獎勵標準:分學校教師個人及學校行政人員2部分。
(三)學校教師個人部分: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初級(含基礎級)認證者嘉獎1次;閩南語、客家語、原住民族語中級認證者嘉獎2次;閩南語或客家語中高級認證及原住民族語高級認證者記功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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