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及教育部103年1月7日臺教師(二)字第1020176465C號函辦理。
二、參加對象:輔導本校101學年度下學期及102學年度上學期實習學生(教師)之實習輔導教師,且擔任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輔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表現卓越。
三、推薦名額:各校得推薦2名。
四、獎勵方式:通過本校評選獲推薦參加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者,本校將致贈獎狀以茲鼓勵,另經教育部核定獲獎者,由教育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並依規定給予獎勵:
(一)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二)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注意事項:受推薦者如有兩所以上學校推薦時,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有重複推薦之情形,有以上情形者,以資格不符論。
六、推薦期限:請於103年4月10日前填妥推薦名冊及相關申請表件(含1式5份作品)免備文寄送至本校師資培育中心實習輔導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