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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室 輔導室 - 輔導室 | 2014-09-30 | 點閱數: 364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政府社會局103年9月22日桃社發字第1030042951號函辦理。
二、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規定:「各級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
     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
     政府警察局辦理」。是以,現行相關業務單位得依前揭程序,針對所僱用
     之人員或志願服務人員辦理有無性侵害加害人登記資料情事。
三、請加強宣導志願服務人員不得與受服務對象有親密接觸、私下聯絡、在外
     居住等違反相關服務倫理行為,定期瞭解志願服務人員之服務狀況;並於召
     募志工時防止是類人員進入機構(單位)服務。
四、檢附婦援會志工是狼陪讀性侵2家暴兒等相關資料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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