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次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復查「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4點及「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代理教師應專任,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四、再查「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略以,「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補習班及擔任班主任、教職員。」。
五、另查教育部101年2月10日召開之「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一案決議如下: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2、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3、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4、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5、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六、請各校加強宣導所屬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及兼職等規定,若查察屬實將依「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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